主旨:為維護動物福利,建立新北市成為友善動物城市的典範,請加強宣導周知,禁止殺害或烹食犬、貓暨野生動物等行為,以免觸法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12年5月2日新北動防保字第1123342360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市邇來發生外籍移工(含新住民)疑似殺害及烹食犬、貓暨野生動物案件。
三、動物保護是進步城市的指標,敬請加強宣導親師生等,恪遵本國動物保護相關法規,以杜絕傷害動物之不法風氣,營造人類與動物和平共處之友善環境。
四、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:任何人不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。
五、依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:任何人不得宰殺犬、貓或販賣、購買、食用或持有其屠體、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。同條項第2款規定:任何人不得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。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,或限期令其改善;經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之。
六、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,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、鳥類、爬蟲類、兩棲類野生動物,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,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、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。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